A Mag, Volume 15, November 2009 issue 1

A Mag, Volume 15, November 2009 issue 2

“先卖后建”和“先建后卖”

根据1966年的屋业发展(控制及执照)法令 (HDA)的条例及2007年4月12日生效的屋业发展(控制及执照)法令(修正案)2007,房屋发展商在开发民居时可以以下两种形式销售:

“先卖后建”形式

在先卖后建的形式下,购屋者必须在建筑期间分期缴付购买价。至空屋移交时,购买价将全数(除却委托律师所保存的5%购买价为缺陷责任款项)缴付给发展商。

先卖后建形式的标准买卖合约为附表G(个别分割地契)及附表H(分割建筑物)。附表G 及附表H主要制定以下条款:

空屋移交:
附表G 为24个月
附表H 为36个月
如果没有遵守以上附表的期限,延迟移交将会导致罚款。罚款率为每年购买价的10% (以每日计算)。

缺陷责任期 (移交后的24个月内)
委托律师将以信托保管者的身份,保存着购买价的5%,并确保在24个月内一切都完整无缺。

“先建后卖”形式

在先建后卖的形式下,购屋者只需交还购买价的10% ,其余的90%将在房屋建好和移交后缴还。这个形式对购屋者较有保障,因为这能排除发展中途荒废或停工的风险。在”完工及合格证书”还未取得前,所有先建后卖的房屋将采用附表I (个别分割地契) 和附J (分割建筑物) 的标准合约。附表I 及附表J主要制定以下条款:

空屋移交:

附表I 为24个月
附表J 为36个月
如果没有遵守以上附表的期限,延迟移交将会导致罚款。罚款率为每年购买价的10%(以每日计算)。

购屋价分两个阶段的交还, 即:(1)在签约时交还10% 及(2)在房屋移交和取得”完工及合格证书”后,才交还其余的90%。

假如购屋者因为未能获得贷款而取消合约,发展商只能没收已预付的10%购买价。

缺陷责任期 (移交后的24个月内)

在空屋移交后,如果购屋者得知房屋有缺陷,购屋者能向发展商投诉并要求发展商修铺缺陷。如果发展商不愿修补,购屋者可以自己修补然后向发展商索回所需经费。

虽然HDA 在2007年已经推介先建后卖形式的发展计划,但是此发展形式并未受到发展商的推崇。发展商必须拥有雄厚的财务及资本,方能推出先建后卖形式的发展计划。